水韵花都 发表于 2015-1-9 21:48:39

房屋满50年或70年后怎么办?

新的物权法已经生效。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平等受保护权。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。商业用地40年(有特殊50年限)。综合用地50年。
现已明确,届满自动续期。续费按当时的1%-10%来增收(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)。
需要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。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二十二条和《物权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条。有相关规定内容。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。
http://mmbiz.qpic.cn/mmbiz/icpEiaElZPvOLgZTkuEYVOMe4GA8trAKneO65zLl1FxJp9PMeGhwRyRibQAaICfLuKeAPmGfAJbyEYSf51s67xgzA/0
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,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,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,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,应当予以批准。经批准准予续期的,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,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。
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,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,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。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,自动续期。
http://mmbiz.qpic.cn/mmbiz/icpEiaElZPvOLgZTkuEYVOMe4GA8trAKneVIPtFAYhssicgJBohsWEf5l3ia48MdH0VXqhNfo7ybTp6SLU02Qia2zaw/0
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,依照法律规定办理。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,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。
《物权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条和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二十二条怎么理解?
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,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,自动续期。
根据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,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,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,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,应当予以批准。续期的,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,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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